园区企业错峰生产管理方案(精选8篇)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园区企业错峰生产管理方案(精选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园区企业错峰生产管理方案(精选8篇)1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20xx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从7月份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此次错峰生产实施范围为PVC手套、工业炉窑、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最高限产30%。
据实施方案,7月重点对PVC手套、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各类工业炉窑采取错峰措施,8月重点对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等行业采取错峰措施,8月—9月重点对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采取错峰措施。
制药,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机物,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或其他医药产品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PVC手套,生产乳胶手套或PVC手套的企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时间计算,停产的生产线数量应当在20xx年实际产量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停产天数应当是连续停产,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8月。
水泥(不含粉磨站),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关于支持组织山东省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函》(鲁水协字〔20xx〕05号)文件中规定的停产时间为准,协同处理固废或危废的企业应当按照停产时间要求,核算限产比例和实际产量。停产时间为8月17日—9月5日,时间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
玻璃(含日用玻璃),有玻璃熔窑(炉)的企业,限产或限排15%,以NOx排放量或产品产量计算。限产或限排基数以20xx年度NOx实际排放量(以在线监控折算数据为准)或实际产品产量为准。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工业炉窑,使用煤及煤制品、天然气(不含电)等为燃料,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产生的各类工业炉窑,限产20%。有多条生产线的,在20xx年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基础上停产超过20%的生产线或全部连续停产超过20天;单条窑炉的,连续停产超过20天。在20%基础上主动提高比例、扩大范围的,超过的部分在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具体核减标准另行研究。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
园区企业错峰生产管理方案(精选8篇)2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xx年行动计划》等规定,现将20xx-20xx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实施“一厂一策”管理,确保“六保六稳”,有效推进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
二、错峰生产时间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
三、错峰生产范围
对钢铁、焦化、有色(电解铝、氧化铝)、铸造、化工(煤制氮肥、炭黑)、建材(砖瓦、耐火、陶瓷、石灰、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
四、差异化管控要求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环保绩效分级、绿色工厂评定、超低排放改造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一)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错峰停产。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错峰停产;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最严格的限产措施(不低于红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秋冬季结束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改造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或解除限产。
(二)被评定为B级、B-级、C级、非引领性的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实施轮开轮停,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减排比例确定停产天数(铸造C级企业按照不少于90天实施停产),停产时长在两个阶段分别落实,生产期间如遇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严格执行应急减排;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
(三)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以及焦化、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企业可豁免错峰生产,鼓励秋冬季期间各市采取协商自主减排。
(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考虑民生保障,对城市供热、供气的企业,根据供热、供气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错峰生产措施。按照发改经贸〔20xx〕1351号文件,允许A、B级化肥生产企业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自主减排。对满足环保排放要求且污染物排放总量小,对稳增长、稳就业、稳外贸等影响大的生产企业,可适度减少错峰。
(五)错峰生产期间,针对重点涉气行业如出台更严格的管控措施要从严执行。水泥熟料企业错峰生产时间和要求按照《山西省20xx年水泥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指导意见》(晋工信原材料字〔20xx〕128号)执行。
五、错峰生产方式
错峰生产方式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采取轮开轮停方式实施,对不可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采取整个秋冬季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联合制定本市错峰生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各市错峰生产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各市错峰生产方案及企业清单于10月29日前分别报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报送电子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错峰生产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要对参与错峰生产企业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通过电量分析、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在线监控等手段持续跟踪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工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掌握行业内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动态,对各市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督促督导,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错峰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对秋冬防期间不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环保绩效评级做降级处理。
(三 ……此处隐藏8298个字……室。错峰生产方案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错峰生产措施,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错峰运输方案,督导检查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三)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年度环保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20xx年10月1日起,由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予以停产治理。
(四)以下企业不予限产:一是被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二是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五)钢铁、建材、焦化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季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属于产业政策允许类的企业,限产3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
(六)20xx年10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
(七)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对承担供气、供热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能力确定限产比例,以热定产方案由领导组批准后实施。国家和山西省、晋中市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错峰生产限产比例影响到生产安全的,由企业确定安全生产负荷,提供相关报告佐证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晋中市政府。
(九)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
(十)执行错峰生产时,可以实施停产错峰的企业,限产比例按照停产天数折算,在制定错峰生产清单、“一厂一策”时进行报备,停产时间不得更改。行业集群企业可以釆取轮停的方式进行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时,不在停产时间企业按照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和错峰运输措施。
(十一)对于拒不配合执行错峰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钢铁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烧结机达到超低排放,完成无组织超低改造的企业限产40%。
2、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30%,允许类限产40%,限制类限产50%;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20%,允许类限产30%,限制类限产40%。
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实施停产。
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要求制定以热定产方案。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涉及居民供暖的焦化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
3、砖瓦窑行业治理设施使用湿电除尘和脱硫,安装高精在线监控设施且验收后稳定达标2个月以上,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分别稳定达10和35毫克/立方米。产业政策鼓励类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2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允许类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以在线监测数据计)。使用纯煤矸石、仿古砖、加气块的生产线不错峰。
4、水泥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且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粉磨站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使用清洁能源且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
5、化工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且污染物达特别限值,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涉及安全生产负荷的,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报告,由领导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大化工不参加错峰生产)。
6、耐火材料行业符合在线监控要求且污染物达氮氧化物3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且使用清洁能源的,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40%。
7、石灰窑、铝矶土等建筑材料制造达到环保治理要求的,生产设施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30%,允许类限产40%,限制类限产50%;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产业政策鼓励类限产20%,允许类限产30%,限制类限产40%。
(二)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运输
对钢铁、电力、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和国四及以下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进出厂区(其中错峰运输清单中备案的保民生和保安全车辆除外,特种车辆和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重点用车企业要安装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错峰运输要密切结合《介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标准明确精准施策
本方案管理范围只限于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清单内的行业企业,内容只限于秋冬季期间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工作,其他事项以《介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准。各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维护企业产品质量、尊重工艺流程,制定科学性、可操作性高的方案。
(二)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采暖季错峰生产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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